记者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支持救治类医疗器械和药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近日印发,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记者了解到,《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鼓励承担ECMO、呼吸机、制氧机、经鼻高流量湿化治疗仪、抗新冠病毒药物(具体是指以新冠病毒感染引起的症状为适应症的治疗药物,不包括广谱抗病毒药物、普通退热药物等)、丙种球蛋白(IVIG)等生产任务的白名单企业,扩大相关产线的技术改造投资,设立“深圳市救治类医疗器械和药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白名单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给予财政扶持。资助标准为对企业于2022年12月1日到2023年3月31日期间购买的相关生产设备(含配套软件),按照不超过生产设备投资的30%予以专项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如何界定2022年12月1日到2023年3月31日购买的设备?《细则》规定,原则上根据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情况核定,发票、报关单等时间需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内,付款时间放宽一个月至2023年4月30日,即支付凭证的开具日期需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内。进口设备以海关进口报关单为准。
(原标题《〈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支持救治类医疗器械和药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发布》)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樊怡君)